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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改名失踪迹 登轮人员茫然无措

2019-01-07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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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一艘外籍货轮靠泊上海某对外开放码头,由于业务需要,将其船名作出了更改。但是,船舶代理公司未将更名情况及时通知上海边检机关。结果,等到社会登轮人员前来办理登轮证时,变成了查无此船,所幸边检民警及时帮忙寻找,使登轮人员顺利登轮。2007年6

  近日,一艘外籍货轮靠泊上海某对外开放码头,由于业务需要,将其船名作出了更改。但是,船舶代理公司未将更名情况及时通知上海边检机关。结果,等到社会登轮人员前来办理登轮证时,变成了“查无此船”,所幸边检民警及时帮忙寻找,使登轮人员顺利登轮。

  2007年6月16日,在上海边检站办证大厅里,一名上海某机电设备公司员工前来申请办理外轮“中业”轮的临时登轮证,想上船洽谈相关业务。但是,值班边检民警在上海港大大小小的码头里反复查找,却始终没有发现一艘名叫“中业”的外轮。值班民警心生疑窦,询问该员工是否搞错船名,但是他一口咬定确实停靠在上海某码头。于是,尽心尽职的边检民警在询问了该船舶的详细情况后,急忙打电话与船方及有关代理公司直接联系,最终找到了该外轮。

  原来,这艘外轮6月4日从印度入境,原名为“梵图”,不久前刚刚更名为“中业”。它入境后,多次更换了船舶代理公司,交接工作始终没有理顺,致使连船舶改名这样的重大信息,都没有通知上海边检机关,难怪边检民警怎么也查找不到“中业”的踪迹。

  了解具体情况后,边检民警一方面与该轮船舶代理公司取得了联系,严肃地指出了他们的违规行为,并要求他们立即补办船舶更名的相关手续;另一方面,边检民警迅速为那名等候的公司员工办理了登轮证件,使他能够及时地登上外轮办理业务。边检民警热情、高效的服务赢得了员工的由衷感谢。

  上海边检机关提醒,更改船名、船籍等是关系到船舶正常出入境、上下人员的重要事项,船方或代理公司应及时将更改信息通知边检机关,避免再出现“港内查无此船”的闹剧,维护正常的口岸通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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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在追逐船舶时,由于船舶司机的操作直接撞到追逐船舶,责任是谁的?
根据我国《海商法》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其责任和赔偿如下: 1.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2.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4.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一)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二)需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 1、碰撞需发生接触 2、碰撞需发生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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