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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对船员劳务合同属性的认定

2014-08-1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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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船员劳务合同是指船员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间内,或者在一个或数个航次中,为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经营人和光船承租人)提供船上服务的劳务,而由船舶所有人支付报酬的协议。关于船员劳务合同是属于《劳动法》所调...

  船员劳务合同是指船员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间内,或者在一个或数个航次中,为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经营人和光船承租人)提供船上服务的劳务,而由船舶所有人支付报酬的协议。关于船员劳务合同是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还是一般的民事合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有所争议。本文将简单介绍《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对船员劳务合同属性的认定。

  1.自由船员直接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的船员劳务合同的属性

  我们认为,船员与船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对于什么是劳动关系,我国的《劳动法》没有明确定义,但是按照劳动法的立法发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立法规定,其应当被看作劳动合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隐蔽雇佣关系理论”的适用。所谓“隐蔽的雇佣关系”是指被误解为劳务关系的劳动关系。判断隐蔽雇佣关系的重要因素包括:(1)控制因素。雇员的工作时间、地点、方式、步骤等受用人单位的控制和监管。(2)持续性因素。雇员有经常性的为用人单位工作,或者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其并非是被雇来解决临时性问题的承包人。(3)工资因素:雇员只要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提供了劳动力,就有权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标准以及法定的形式领取劳动报酬。(4)成本及风险因素。雇员不承担工作的成本及商业风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依法分担。而船员与船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就体现了上述诸多重要因素。

  2.船员与劳动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及劳动服务机构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的劳务合同的性质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这对认定船员劳务合同的属性,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此可见,船员劳务合同完全符合劳务派遣的特征,船员与劳动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而船员劳动服务机构与船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则是劳务派遣协议。至于劳务派遣协议的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应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受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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