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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016-08-15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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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项由原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变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且抵押权登记一般不要求对该书面文件进行公证。

  船舶所有人基于物权可以将船舶抵押或者转让、出租等,船舶抵押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我国是如何规定的?下文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船舶抵押权登记所需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6)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7)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凭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的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

  (10)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11)船舶抵押权人提交已经现场查看该抵押船舶并对其所有权状况无异议的声明;

  其中,第10项由原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变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且抵押权登记一般不要求对该书面文件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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