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二、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抗辩权的整体框架基本上来自大陆法系。另一方面发生原因是英美法系的。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采用了预期违约制度中权利发生的多原因主义,以更全面地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的优点
1、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2、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3、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的救济方式
4、有效地防止了不安抗辩权的滥用
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负有举证和通知两项法定的附随义务:(1)举证义务。(2)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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