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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关与预期违约有哪几条规定?

2018-12-1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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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都知道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都会载明一些违约条款,一般来说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甚至多方都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合同一方可能因为另一方的不正当行为而拒绝履行合约的条款,而对方当事人也能够预见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条款,这就是预期违约。那么,我国合同法中关与预期违约有哪几条规定?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合同中双方不履行合同条款的情况,有时可能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才发现其对方违约,有的则可以预见对方将不会履行条款。预期违约也就是相对实际违约而言的。接下来,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预期违约的内容:

我国合同法中关与预期违约有哪几条规定?

   一、我国合同法中关与预期违约有哪几条规定?

  《合同法》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款建构了预期违约的概念和后果。具体讲,我国合同法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的第94条合同解除条款的第(二)项为预期违约的情形。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限届至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一个相关条款——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规定的缺陷和补救

  因预期违约的理念在我国经济和法律领域是一个较新的事物,又兼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规定的松散、矛盾与空白,这使人们在“知法”上就遇到了困难。故使得严格“守法”失去应有的依托。在此,与其要求执法者“执法必严”,不如说在执法者面对纷繁具体的案件时应以民法“公平原则、对等原则”以及合同法诚实、信用和一些基本商业原则去灵活、理性地分析和裁决。况且预期违约制度的某些方面在作为其起源地的英美国家也是有争议的。这个制度本身也还在经历着完善和成熟的过程。我国合同法开创地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也意味着我国将在司法实践中加入到人类对这项制度的理解与完备的进程中。而针对预期违约的民事争议,无论以调解或者判决的方式解决,从执法技术上讲,应以让当事人理解法律、明白道理为主,做到让当事人知理服法为上。现实中,判例法规则在中国逐渐被理解和不言自明地被采用,因而每一个具体案件对法律的适用、解释和裁判结果都有可能成为以后案件裁判遵循和借鉴的目标。因此,解决好每一个案件对人们正确理解尚不完备的法律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我国合同法中关与预期违约有哪几条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综上所述,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规制填补了我国这方面的法律真空。为防范、减少合同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减少损害、防治欺作和保护受害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大家到找法网网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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