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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能否得到双倍工资

2014-03-13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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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法》对构成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法律责任作了宽泛的规定。该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那么,因用人单位原因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否承担劳动者双倍工资呢?

  《劳动合同法》对构成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法律责任作了宽泛的规定。该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那么,因用人单位原因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否承担劳动者双倍工资呢?

  目前,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82条,支付双倍工资的两个前提之一是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之二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并不能因为订立的是无效劳动合同,就由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但认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只限于支付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报酬。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即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缔约之前的状态。但劳动合同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无法按照一般民事合同关系那样恢复到原状态。为了适应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实际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28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可是,仅让用人单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不足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劳动合同法》第86条也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对照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罚则的规定来看,究其性质,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并非劳动者的 “工资”,而是由于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惩罚性措施。类似的情况是,由于劳动合同无效致使双方处于事实劳动关系状态,也同样系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致。因此,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应有相关的物质惩罚作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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