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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化解的涉外工程合同纠纷

2019-08-02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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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解决民事争议纠纷方面,具有明显的特点和优势。自今年年初以来,沙区司法局就把深入开展律师庭前调解法律事务作为本年度律师管理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鼓励引导律师探索开展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新方法、新途径,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为律

  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解决民事争议纠纷方面,具有明显的特点和优势。自今年年初以来,沙区司法局就把“深入开展律师庭前调解法律事务”作为本年度律师管理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鼓励引导律师探索开展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新方法、新途径,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为律师服务搭建平台,取得了一定实效,截至目前,律师参与调解成功案件52件。近期,区属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通过庭前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产生了良好的法律实践社会效果。

  2008年7月,辽宁建方事务所受大连市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了其与大连开发区某美国独资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为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且争议数额较大,美国公司先后委托了两家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服务,该所主任徐长胜律师非常重视,亲自带领本所律师,研究案情,收集证据。经过法庭调查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下某项目工程(第二阶段),合同价款近2000万元整。工程竣工后,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及结算书一套、签证单复印件一套,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28天内提出异议,按照约定视为同意。现工程已经竣工,但被告因各种原因,尚欠工程款1000余万元迟迟不付。被告欠付工程款,不仅影响原告的权益,而且使得原告无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和向材料供应商付款,农民工几次聚集起来准备上访,给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利于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如通过判决结案,势必会出现执行期限长、执行难度大等问题,对双方都会造成恶劣影响。考虑上述因素,该所律师认为调解结案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徐长胜主任和孙烨律师做了大量工作,往返市区与开发区之间多达几十次,进行案件调解工作。同时指导建筑企业做好农民工的安抚工作,劝说其相信法律,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要聚众上访。在案件协商调解过程中,建方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精神,提出了原被告双方都认可并且满意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截至2009年8月31日,建筑企业拿到了全部工程款,圆满解决了农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的欠款等问题,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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