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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中的法律关系

2012-12-19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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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外劳务合作是二十世纪中期特别是近30年来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重要项目,具体方式为:由劳务输出国的有关单位(派遣单位)在本国招募各类劳务人员,将他们派往劳务输入国,为特定的项目或企业(要派单位)提供劳务。目前,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就是指劳务出口。1、对外劳

  对外劳务合作是二十世纪中期特别是近30年来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重要项目,具体方式为:由劳务输出国的有关单位(派遣单位)在本国招募各类劳务人员,将他们派往劳务输入国,为特定的项目或企业(要派单位)提供劳务。目前,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就是指劳务出口。

  1、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性质

  我国境内具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派遣单位与境外要派单位之间的劳务合作协议,是一种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的具体经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对外劳务经营企业自行组织、培训劳动力向境外输出;一种是由具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代理不具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企业输出本企业的劳务人员。无论采用其中的哪一种方式,劳动者都是与境内的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又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向作为第三人的境外要派单位给付劳务。派遣单位在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示其直接或通过代理方与境外要派单位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协议。

  外派劳务人员与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简称外派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外派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任务、工作期限、境外待遇、应遵守的纪律、休假办法、有关奖罚规定等。“各派出单位(含派人单位)可按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外派人员合同工资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收取的管理费和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外派人员合同工资(扣除在驻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5%,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外派人员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管理费和手续费后的工资净额及奖金、加班费等归个人所有。”为了保证外派劳动者在境外的生活需要,派遣单位的工资支付义务一般是由要派单位代为履行的。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外劳务合作是一种通过“一成员国自然人向另一成员国领域流动”的方式进行的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第2条规定:“本协定不得适用于影响寻求进入一成员国就业市场的自然人的措施,也不得适用于在永久基础上有关公民身份、居住或就业的措施。”这就是说,通过对外劳务合作方式进入他国的自然人,在该国的存在是暂时的,不能据以取得该国公民资格、永久居留权或视为在该国受雇。因此,外派劳务人员虽然在境外履行劳动义务,但应视为在境内就业。

  2、与境内劳动派遣对比

  所谓劳动派遣,是一种灵活性的就业方式,涉及到三方关系,即用人单位将其雇员派往第三方提供劳务。在三方之间,存在两个连环的合同,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与第三方之间的劳务合作协议。我国境内的劳动派遣有几种比较常见的类型:

  一,用人单位为了管理上的需要而派出自已的雇员到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工作。

  二,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大量解雇职工引起诸多麻烦(比如经济补偿金数额巨大或影响社会稳定等)而将富余劳动力派往其他单位工作。

  三,由专门的劳动派遣组织长期聘用某些特殊工种的劳动者,来满足不特定第三人的特殊用工需求——其用工需求的特殊性,有的表现为用工时间是临时性的或非全日制的,比如由家政公司派遣同一名钟点工在同一时期为多个家庭服务;有的表现为相关工种是特别的,比如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人员为其他单位服务。

  对外劳务合作事实上是一种特别的劳动派遣。与境内劳动派遣相比,两者的共同特点在于“雇用和使用分离”。但是,由于劳动义务的履行地在境外,外派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就不只受到国内法的调整。

  3、与境外就业中介对比

  所谓境外就业,就是指中国公民到境外自谋职业,与境外雇主直接签订、双方互相直接履行劳动合同的就业行为。境外就业的中国公民受到中国政府的外交保护,但他们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适用我国劳动法。多数国家对外国人就业实行严格的限制,但一旦外国人被允许入境就业,在劳动法的适用上一般都会给予国民待遇,即使雇主与雇员的国籍相同并且约定适用其本国法。我国《劳动法》也未排除对在华就业外国人的适用。当然,也有若干例外规定,比如:在美国,尽管《全国劳动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和《公平劳动基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所规定的权利同样地适用于本国公民和外国人,但诸如社会医疗保险和公共医疗补助的政府津贴则只对美国公民提供。

  境外就业中介,即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也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对外劳动合作的经营活动。

  第一,境外就业的中国公民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外派劳务人员则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境外就业并非必然以境外就业中介为前提,中国公民只要符合东道国(地区)的法定条件并能自身获得必要的信息就可以直接与受雇于境外雇主;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提供劳务则以派遣单位与境外要派单位之间订立对外劳动合作合同为前提。

  第三,中介机构无须对劳动者承担任何劳动合同上的给付义务;而对外劳务合作中的派遣单位则对外派劳务人员负有劳动合同上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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