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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调动和流动的原则、条件及审批手续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08 00:18
导读: 员工调动和流动的原则、条件及审批手续(一)员工调动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镇;内地就边疆;一、二线地区就三线地区;单身就全家的原则,既照顾需要,又考虑可能,统筹兼顾,适当解决,做到有进有出,进出大体平衡的原则进行调动。(二)员工调入

员工调动和流动的原则、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员工调动的原则:

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镇;内地就边疆;一、二线地区就三线地区;单身就全家的原则,既照顾需要,又考虑可能,统筹兼顾,适当解决,做到有进有出,进出大体平衡的原则进行调动。

(二)员工调入本市的条件:

1.夫妻长期分居,其中一方年满四十岁以上,工龄十五年以上,随迁家属不超过二人,因生产、工作需要或家庭确有特殊困难,在广州的一方不能调出者。

一对夫妻,其在广州的一方是工程师、主治医师、农艺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人员和文艺、体育、新闻、翻译等方面相当上述职称的业务骨干及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应优先照顾。

2.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广州市工作的干部,其配偶原来又是一起生活者。

3.驻穗军队干部,职务副营级以上,军龄在十五年以上,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上,经师以上单位批准的随军家属;军队干部转业到我市工作的配偶。

4.父母年老多病或残废,身边无子女,原则上可照顾调一名子女来市工作。

5.国营农、林、茶场全民所有制工人(包括下乡知青),其父母或配偶在广州市,本人要求调入市属农场的,可采用商调办法解决。

6.家居广州,为了照顾夫妻关系或父母等原因,要求调入广州市而又不符合单独调入条件的单身在外的工人,可采取对调办法解决。对调原则上应坚持进出人数(包括随迁人口)相等,先出后进。

7.因广州市生产、工作需要调入。

8.下列人员调动要从严掌握:

(1)国营农、林、茶场工人,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或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要求调入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

(2)集体所有制工人,个别确有真才实学,需要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

调入上述两种人员,要抵扣调入单位的减员指标。

9.下列人员不列入调动范围:

(1) 学徒、技校毕业生及新招收未转正定级的工人。

(2) 接近退休年龄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

(3) 犯有错误,在未作出结论前或在受处分期间的。

(4) 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

10.调入职工的随迁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二人;随迁子女必须是中、小学以下年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调动审批权限及相应手续:

1.市区(含郊区、黄埔区)以外的调动,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2.市属单位系统之间的调动,由主管局审查批准,如属非市区居民户口的工人,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3.市属单位与中央、省驻市单位之间的调动,由主管局审批如属非本市区居民户口的,或军队系统内的非军籍固定工人调入广州市属单位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4.市属各县所辖工人的调动,由各县自行办理审批,如属调入广州市的(包括市属单位,户口在县的工人)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5.国营农、林、茶场工人调入其他事业单位、城镇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6.跨地区调动的工人,凡经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批准调入的,需凭广州市劳动局的入户证明,才能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其随迁家属的入户手续,仍按现行规定,由市公安局审批后,才能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

7.自1988年4月1日起凡市属全民所有制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跨地区调出手续,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8.自1993年5月3日起,广州市范围内,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相互调动,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主协商办理,不需报劳动部门审批,其中集体调全民,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涉及增加城市机械人口的调动仍按原规定办理。

9.劳动合同制工人可参照跨市、县转移工作单位的办法和第一款规定,办理本市、县内转移工作单位事宜,转移工作单位后,不须重新办理招工手续,但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订立和鉴证手续。

10.职工在本市城区内流动,原则上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再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合同制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个月内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可由新用人单位凭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直接到本单位所在区(或县级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用工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11.在原单位转制的职工,需恢复原固定工身份调动到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单位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但新单位须将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与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该职工后享受本单位职工的调资、医疗、住房、发放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有关待遇的计算依据,并在与该职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12.由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原单位)调动(调整)到联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企业(以下统称新单位)的原固定职工,或以借工方式到新单位工作的原固定工,应按以下规定与新单位订立、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1)在原单位转制前调动,调出后与新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视为在新单位转制。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承认的连续工龄前后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2)在原单位转制后调整工作单位,调整后劳动关系不转移的,应与原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相关条款,并在合同中明确在新单位工作期满(或任务完成)后的工作安排等事项;双方单位还应签订《劳务合同》。此类人员在新单位工作期间可与新单位应有关具体问题签订协议,但协议的内容需经原单位在《劳务合同》中授权或协议签订后书面认可;

(3)在原单位转制后调动工作单位,调动后劳动关系转移的,应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原单位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再与新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承认的连续工龄,不合并计算为新单位工作年限。

13.外地职工调入广州市和广州内农、林、茶场及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审批权限:

(1)凡从广州市外(含增城、从化、花都、番禺市及广州市属驻四市单位)调入广州市内市属单位的,不论户籍是否在广州市,一律由劳动保障局计划工资处审批;成建制调动和一次性调入20人以上的,经广州市政府批准,由该计划工资处办理具体手续。

(2)由广州市内或外地农、林、茶场调入广州市内市属(含区属)工矿企事业单位的,不论是否广州户籍,均由劳动保障局计划工资处审批。 [page]

(3)由部队系统企事业单位调入广州市属(含区属)单位的,不论是否广州户籍,均由劳动保障局计划工资处审批。

(四)调动申办程序

1.要求调动者,先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如获同意,由调出单位写商调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附函与广州市接收单位联系。

2.接收单位接到外地的函件后,负责审查调入者的档案,核实商调表及有关材料是否真实,然后加具接收意见在商调表右上角,签上复核人的姓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情况不详或虚假的,不得加接收意见),送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计划工资处。

3.计划工资处收到报来的商调表及有关材料,即登记立卷和进行审查。同意调入的,由计划工资处通知调入单位填写申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后,并交回计划工资处。

4.发调令,并将《工人调动通知》、《进入广州市入户指标卡》、《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直接交换给接收主管单位劳资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劳资部门将《准予迁入证明》一式两份交给本人送设在广州市公安局的广州市控制机械人口增长办公室,取回户口准迁证,到调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粮食迁移证、工资关系、行政关系等手续后,回广州接收单位报到。

5.单位应将劳动局发出的《进入广州市入户指标卡》三联单、《工人调动通知》和调入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一起到广州市控制机械人口增长办公室加盖公章手续,广州市控制机械人口增长办公室盖章后把户口迁移证、粮食迁移证连同《进入广州市入户指标卡》第二联、《工人调动通知》送派出所入户,第三联《进入广州市入户指标卡》送粮食部门办理粮食关系。

(五)调动申办所需材料

1.属照顾夫妻分居的,必须出具其配偶单位的证明,内容包括:是否本单位正式职工,年龄、结婚时间、配偶姓名、子女情况,有何困难、是否同意等。并附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2.属照顾父母亲的,必须出具父母所在单位证明(无工作的凭所在街道证明)。内容包括:

父母姓名、年龄、子女分布何处及有何困难,户口所在地和单位是否同意等。并复印父母户口簿和身份证。

3.属落实知青政策的,必须出具原动员下乡单位和派出所证明,内容包括何时迁往何地上山下乡,原户口所在地是何处等。

4.随干调动的,必须出具其配偶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调令。

5.随军调动的,必须出具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的随军证明,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参军时间、部队随军申请报告表,调动者的档案和结婚证、军官证影印件等。

6.属照顾知识分子或处级以上干部调动的,必须出具其配偶单位的证明,内容包括:姓名、年龄、单位、职称或职务级别、子女情况等,以及其配偶的职称证书。

7.属照顾归侨的,必须出具广东省侨办或广州市侨办的证明。

8.属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必须出具接收单位的申请报告、考核意见、个人职称证书和技工证件、个人科研成果等。

9.属照顾离休干部的,必须出具广州军区老干部办公室的介绍信或广州市离休干部安置证明,干休所的证明,内容包括:离休干部进点时间、住址、子女分配情况,调动者的档案。

10.属农业工人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必须出具有关家庭困难,家属健康情况的证明,或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有关证件、证明。

(六)广州市属、区属单位职工调往市外的审批手续。

由主管局(总司)、区劳动部门审批并与对方劳动部门联系,待对方接收单位同意调入,再由对方劳动部门发出同意介绍来报到的通知后,广州市主管部门、区劳动部门可介绍职工到指定地方报到。

参阅文件:

《广州市工人调动的试行办法》(1984年4月1日,穗劳发字[1984]第025号)

《关于简化办理广州市属企业工人跨地区调出手续的通知》(1990年2月29日,穗劳计字[1990]7号)

《关于下放职工调动和流动审批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3日,粤劳计字[1993]34号)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施意见》(1999年7月26日,穗劳关[19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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