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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桔园两份合同仲裁断定谁的有效

2019-08-05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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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诉方:王道均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陈祥海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张泽海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刘长荣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刘长艳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向心忠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段安国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朱

    申 诉方:王道均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
      陈祥海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
      张泽海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
      刘长荣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
      刘长艳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
      向心忠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
      段安国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
      朱德才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
      被申诉方: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 肖永才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杜阳成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村民
      案由:王道均等8人1997年承包村柑桔园20亩,按合同约定每年上交每株树10斤果(按市场价折款上交),承包期限10年。2003年原风洞河村委会要求买断经营,收回资金用于村级公路硬化。2005年,村柑桔园未买断,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没有公开的情况下,原风洞河村委会将柑桔园承包给杜阳成经营,且承包价比原承包价还要低。申诉方要求撤销原风洞河村和杜阳成签订的承包合同;要求恢复申诉人原承包合同;要求公开、公平、公正买断经营;要求享有优先承包权。
      本会由仲裁员刘品国、袁昌菊、陈拥军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申诉方诉称:原风洞河村委会1997年将柑桔园承包给王道均后,由王道均牵头,召集另外7个户,分片承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进行了枝术改造,没有得到什么收益。后来由于村里要搞公益事业建设,村里同申诉方商量,要买断经营,申诉方才放弃承包经营权。
      被申诉方辩称:原风洞河村委会和王道均签订村柑桔园承包合同,承包期限10年,从1997年到2007年。2003年,村里要搞公路硬化,需要资金,村民代表会决定筹资修路,筹资包括每株3元卖断柑桔园承包经营权。因柑桔园承包合同未到期,2003年11月19日,原风洞河村委会召集王道均等承包人商量,解除承包合同,王道均等人同意解除承包合同。后来一直是问的人多,没人买,由村里代管。2005年7月20日,原风洞河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开会决定,以每株3元的价格,每年上交,与杜阳成签订了承包合同。
      第三方杜阳成辩称:王道均等人是属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村委会与本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应是有效合同,要求维持该合同。
      现查明:原风洞河村民委员会,1997年与王道均签订了村柑桔园承包合同,承包期限10年,每年上交每株树10 斤果,以当年市场价折款上交。2003年11月19日,原风洞河村村民委员会杜杨平、赵宝志、向海英召集村柑桔园承包者王道均、向心忠、陈祥海、朱德才、段安国、张泽海、刘长艳、刘长荣开会商量柑桔园承包问题,双方协商,承包者愿意放弃承包经营权,与会者都签字同意(有会议记录)。2004年至2005年 7月柑桔园没有卖出,由村里代管。2005年7月20日,原风洞河村干部杜杨平、王家兵、赵宝志、施希林、向海英开办公会,会议决议:“学校柑桔每株3元每年计算承包”(有会议记录)。风洞河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杜杨平与杜阳成签订了柑桔园承包合同,将位于龙潭嘴至学校一带16亩桔园共1068株承包给杜阳成经营,承包期限24年,即2005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2005年上交承包费1000元,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 月31日止,每年承包费为3024元,累计承包费为74692元,合同签订时间是2005年1月1日。开会时间在后,签订合同时间在前,村委会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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