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01 11:23
导读: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查阅案卷和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根据现有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查阅案卷和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根据现有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特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嫌疑人李某某作无罪辩护,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安机关不应插手经济合同纠纷

      根据1989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1995年2月25日,公安部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通字[1995]13号),两份通知均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对于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上级机关应予纠正。本案是一起经济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不应插手。

      二、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所积极追求的,非法控制他人财产、并使该财产的原合法所有人失去对财产控制的目的。可见,合同诈骗的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于对合同标的物、预付款、定金等款物的不法占有。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即使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给对方当事人带来较大的财产损失,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只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1、被告人签订前,及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被告人作为金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被害人某市榕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某公司)及内蒙古新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前,积极与某站拥有经营权的东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某集团)磋商,对榆林市府谷县某站的上站发运原煤进行了调查研究,得出可以年上站发运600万吨原煤的可行性报告,并在2005年12月22日与东某集团签订了年中转保底量600万吨的《煤炭中转业务合作协议书》。

      (省略部分内容)

      2、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合同,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被告人积极准备履行合同,于2006年1月份从某站附近煤矿采购煤后,(省略部分内容)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三、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李某某从未实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界定与情形,对照本案事实,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名。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卖、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均不符合以上(1)—(5)款项的法律界定。在此,特别针对(1)-(5)项情形作分析和提出辩护意见: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被告人李某某以合法注册的金某某公司的名义与榕某公司及新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的。不存在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的问题。本案合同法律关系十分明确,本案购销合同的法律主体是依法注册成立的金某某公司与榕某公司及新某公司签订,而非被告人李某某本人。更不存在以虚构单位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的问题。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金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榕某公司及新某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的行为,为其职务代理行为,不能认定其本人即是本案代理合同及还款协议的合同主体。

      (二)以伪造、变卖、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被告人没有此类行为。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被告人的金某某公司是注册资金为一亿零捌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且被告人金某某公司对某站上站发运原煤的营运能力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得知东某集团拥有中转煤炭权。在被告人得知了有关信息后,被告人的金某某公司与东某集团签订了年中转保底量为600万吨的《煤炭中转业务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理解,金某某公司承包了东某集团的某站中转煤业务,并且支付给东某集团每吨15元的中转费。以上事实表明金某某公司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被告人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与二被害人签订承诺书,承诺返还发煤款,故也不存在合同诈骗行为中“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可能。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被告人收到购煤款后,积极准备履行合同,二被害人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参与,督促被告人履行合同,由于履行合同过程中遭遇到政府的阻力,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在二被害人要求退款的情况下,被告人退还了部分货款,被告人更没有收受货款后逃匿的行为,被告不符合该项规定。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被告人从始至终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也谈不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了。该项所述的“其他方法”也还须根据其他法律的明文规定才能够适用,否则,不能作出主观有罪推定。

      以上事实说明,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二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四、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

      公诉方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只有叶某及岩某的询问笔录、汇款单、证人证言及部分书证等,以上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犯有合同诈骗罪。[page]

      1、关于被害人榕某公司叶某及新某公司岩某两人的询问笔录

      叶某及岩某两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存在矛盾的地方。(省略部分内容)

      2、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询问及讯问笔录

      被告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讯问笔录中,从始至终都未表示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且多次认可对二被害人欠款事实,同意还款且表明了还款的计划,被告人没有诈骗的故意。

      3、关于证人李某及丛某的证言

      省略部分内容。

      4、关于其他书证

      几份煤炭购销合同只能证明被告人代表金某某公司与榕某公司及新某公司签合同的行为。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有合同诈骗的犯罪故意或犯罪行为。

      相关书证,证明部分货款的去向,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

      五、关于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性

      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虽然是复印件,但这些证据与公诉人提供的部分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据一,东某公司与金某某公司签订的《煤炭中转业务合作协议书》,该证据虽然是复印件,但东某公司出具的证明也证实与金某某公司签订过合作协议。证据三,2006年5月23日的会议纪要,岩某在询问笔录中也提到,确实参加了会议,并且也证实叶某也参加了会议。证据五,当场处罚决定书,该证据岩某在证言中也提到在站上煤时被没收。

      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在与榕某公司及新某公司签订合同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也一直在积极准备履行合同。由于上煤被没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且,叶某及岩某也了解上煤的情况及被没收的情况,被告人的行为没有欺诈性。

      六、货款的去向明确

      被告人的金某某公司收到榕某公司160万款后,买了一辆悍马车,事实的确如此,但并不能以此认为被告人有意挥霍发煤款。(省略部分内容)买该悍马车,主要是为了方便到各个矿山采购原煤的需要,且该车主要是某站项目负责人李某联系购煤使用,后被岩某借用,并非被告人个人挥霍。

      其余购煤款,除退还给二被害人外,主要是用于被告人金某某公司履行合同经营行为、人员工资、某站上煤损失及差旅费等,包括二被害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某站及的办公、吃住费用,被告人并未任意挥霍。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认为应返还的购煤款高达1090万,即推定为合同诈骗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欠的货款数额再大,也是民事纠纷,不能以数额的高低推定是否犯罪。

      七、被告人与二被害人之间的纠纷系民事合同纠纷,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民事上的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但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或在有履行合同意向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实践中,很多合同由于种种原因,也是没有得到履行的。对于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的情形,应当严格区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及理论分析,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曾对某站的运煤能力做过调查研究,并以大型企业东某集团签订了年中转保底量600万吨的合作协议书,被告人不能履行合同是因为府谷县政府干涉,所以不能认为被告人有故意诈骗财物的企图,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最后,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构成要求主客观一致,要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的客观行为。只有主客观相一致并结合成有机的整体才能构成犯罪。只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只有犯罪的客观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犯罪,任何的主观推定和客观归罪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是一起十分普通和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人及金某某公司在签订、履行与榕某公司及新某公司的煤炭购销合同过程中,虽存在着1090万元货款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返还的违约行为,但该违约行为应仅限于在民事法律领域内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而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请求合议庭查清事实,依法宣告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828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合同纠纷问题
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2022退休金上调政策内容
2022退休金上调政策内容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
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
个体工商户拿了营业执照之后有什么用
个体工商户拿了营业执照之后有什么用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9.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合同诈骗案的管辖地
4058人浏览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15.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问题没解决?一键咨询律师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推荐
服务 18.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