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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同学王甲在我市建行工作,现被逮捕已到起诉阶段,公安定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原因是:王甲的亲内侄女(爱人的哥哥的女儿)李某开了一家投资公司,利用高息引导200来人存款近3000万元,并且背着王甲对外宣称我姑夫是建行的领导,以后我这个公司就让建行收购了,最后吸收过来的钱都被李某拿去澳门赌博了。李某已被按诈骗罪判了无期,其手下的两个业务经理也分别判了四年和缓刑。受骗群众没得到钱,继续告,就把王甲抓起来了。抓王甲的理由(1)是他参加了投资公司的开业典礼;(2)参加了几次投资公司的会议;(3)拉了二位同学在投资公司存款近80万元。 王甲在该公司一不是股东,二没有上班,也没有办公室,也没有领过一分钱工资,也没拿过回扣。同学存的钱也没经过王甲的手或者银行帐户。就这样被定了个非法吸收存款罪,王甲也倍感冤枉。请问象这种情况能否按无罪辩护。另外王甲也想得个高息,也把自己家里的二十多万元存在了该投资公司,也打了水漂。

刑事案件
2015-06-25 15: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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