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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虚构工程合同诈骗9万元 被判有期徒刑

2014-11-07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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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期顺庆法院审结一起案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工程合同诱骗他人投资做工程获利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受到刑罚。2014年4月初,陈某通过QQ聊天软件认识张某,谎称叫陈明,是某某公...

  近期顺庆法院审结一起案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工程合同诱骗他人投资做工程获利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受到刑罚。

  2014年4月初,陈某通过QQ聊天软件认识张某,谎称叫陈明,是某某公司的老总,并通过与张某相处骗取了张某信任。随后陈某伪造了一份自己与仪陇县太平镇签订的“新农村建设改土项目”合同,叫张某投入12万元,即可做该工程获利。张某因钱不够决定投入9万元。4月16日11时许,张某与陈某一起到顺庆区五星花园附近的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分别从自己所在的两家银行卡上取款6万元、3万元共计9万元,再存入陈某提供的账户(农业银行:何某,622848387005673****)中。次日早晨,陈某谎称去仪陇县看工地与张某分开,到仪陇县新政镇取走何可账户上9万元,便换手机卡号不与张某联系。赃款被陈某挥霍耗尽。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工程合同诱骗他人投资做工程获利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其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其向张某退赔人民币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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