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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意义

2012-12-19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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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探讨和研究诉讼时效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

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探讨和研究诉讼时效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在传统民法或民法理论中,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有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之分。普通诉讼时效是指一般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短期诉讼时效1年、2──20年之间的(不包括2年和20年)和长期诉讼时效20年的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但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届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该债务变成自然之债,债务人可免除偿债义务。

  但是,由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不同,导致实际意义上的时效期间的效果不同。当事人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就要掌握和运用好诉讼时效。本文试对合同法律事务中经常遇到的诉讼时效问题从理论方面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探讨,以期对我们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有所裨益。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这里所说的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即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债权。一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内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则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但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依靠强制力保护其债权的权利,也即丧失了胜诉权。可见,诉讼时效的功能与作用主要表现在: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即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债权的,人民法院将启动国家强制力保护的作用。

  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就在于:

  (1)稳定财产关系。免得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肯定状态。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这就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实行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加速资金的流转,提高经济效益。

  (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的纠纷会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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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
民事诉讼时效: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两者之间仍有不同,它们的区别是: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时效中断则发生在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时间同。 (二)根据的事由不同。时效中止依据的是当事人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而时效中断则依据的是当事人的行为。 (三)产生的效果不同。时效中止使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而时效中断则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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