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杜继争诉被告刘发印借款合同纠纷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06 07:06
导读: 原告杜继争诉被告刘发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0月25日因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当时双

  原告杜继争诉被告刘发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25日因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当时双方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否则一个月后按月息1分计息。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按月息1分偿付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任何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于2008年10月25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借原告款150000元及利息约定情况。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10月25日借原告现金1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在一个月内还清该款,否则一个月后按月利率10‰计息,偿付原告,该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本息,原告诉诸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借原告款的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在欠条中已经约定利率并且对利息计算期限进行了约定,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08年11月26日起计算,按照月利率10‰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发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杜继争借款150000元,并按月利率10‰计息;利息自2008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应一并给付)。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983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杜继争诉被告刘发印借款合同纠纷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合同纠纷问题
杜继争诉被告刘发印借款合同纠纷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