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铁在诉被告杨合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铁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合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原告在宜亨花园25号楼为被告打零工时,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1800元、看场费800元,共计2600元。2007年,原告在瑞景新城为被告打零工时,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23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陆续支付原告500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下欠劳务费3600元。对于原告的两个月看场费用800元,原告另行主张。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在宜亨花园25号楼为被告打零工时,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1800元。2007年,原告在瑞景新城为被告打零工时,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23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陆续支付原告500元。余款经原告催要无果,形成纠纷。
另查明,2005年7月至8月份,原告还在被告工地看场,对于该看场费用,原告要求另行主张。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予以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36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证据充分有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原告劳务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6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合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劳务费3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合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