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老太太和陈女士母女俩原先居住在本市静安区石门二路的一处承租公房内,同住在该处房屋的还有应女士的小叔子陈先生一家三口。由于应女士一家与陈先生存在着很深的家庭矛盾,母女二人不得不在应女士的儿子家暂住。2008年,该处房屋开始动迁,拆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拆迁安置政策,确认应女士母女二人与陈先生一家三口共五人为拆迁安置对象,并由陈先生作为五位同住人代表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根据该拆迁安置协议,应女士母女和陈先生一家三口五位拆迁安置对象共取得了两套一百五十余平方米三室一厅的拆迁安置房屋和百余万元的拆迁安置款。但陈先生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后,却拒绝将应女士母女应得拆迁安置房和拆迁安置款给予应女士母女。
应女士母女二人慕名找到了陈亮律师,要求向陈先生讨回其应得的拆迁安置房和相应的拆迁安置款。陈亮律师接受了应女士母女二人委托以后,认真分析了本案相关的基本情况,拟定诉状向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陈先生一家要求分割动迁财产。在起诉的同时,陈亮律师还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前往拆迁公司调取了拆迁安置协议和有关文件,了解涉案拆迁安置房屋的价值和拆迁安置款的具体金额。在上述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陈亮律师向法院明确了具体的诉请主张即应女士母女要求取得一套拆迁安置房和部分拆迁安置款。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庭上陈亮律师指出应女士母女二人作为拆迁安置对象依法享有相应的拆迁安置利益,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应女士母女的诉讼请求。陈先生一家三口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陈先生一家三口的上诉,维持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支持应女士母女诉讼请求的原审判决。
经过陈亮律师的不懈努力,维护了应女士母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