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开始,胡先生一直向刘某租借此地经营饮食店。双方约定租赁合同每年一签,租金由双方按每年协商而定。2011年12月14日,刘某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突然以店面装修为由表示不再续租。老胡月初刚交了房租,租约未到期却遭撵人。21日,双方就事件协商失败后,刘先生随后找来锤子将老胡店面的墙体砸穿,致其无法营业。
在这起租赁纠纷事件中,没有续签合同,房东是否能够直接赶走租客、租客的转租费用是否要房东承担部分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分析】
尽管双方的合同早已到期,且尚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由于房东刘某一直有在正常收租,租赁关系合同事实上还在延续,可视为双方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临时租赁合同。“在该起事件中,老胡所交的房租尚未到期,房东刘某将饮食店的墙面砸穿,致其无法正常营业,涉嫌故意破坏私人财产。”
至于转租费,目前在法律上对转租费的处理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按照交易习惯,租赁双方往往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赔偿。按照相关规定,老租客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即便房东要求停租,也须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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