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家出租了一个院,有房屋七间,还有一个院子,签订的合同是5年期的,今年是第3年,但因为在今年5月份的时候我家出租的院子改造,占去了出租院的一部分面积,在当时的合同中,承租方写清了所占用的院子平米数,当时并没有达成协议,在今年10月底,也就是房屋出租开始的第4年他们觉得占去了院子面积,想占用我们现在所盖的新房面积,由此产生纠纷,合同中写到出租是如果遇到国家占地,拆迁等情况,要赔付他装修费,搬运费什么的一共10000元,但现在他第四年的房租已经拖欠了2个多月了,而他的装修费也不过1000元,由于当时签订合同时只有老人在场,不太懂合同,当签完字我们在看的时候,发现这简直是不平等条约啊,全都是承租方的权利,我们出租房一点权利都没有,我想问一下这问题怎么解决,还有在合同中没有写到的我们出租方,应该享有哪些权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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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拿合同让律师给你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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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有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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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或者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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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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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