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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向乙方租赁商铺,租赁期限是40年,一次性付给乙方15万元。甲方使用商铺15年后,不再想经营原来的行业。甲方想让乙方一次性买断商铺的使用权,价格是12万元。乙方没有足够的资金买断。于是甲方提出要把该商铺拿去拍卖或者是出租或转让。乙方不同意,原因是乙方当年和甲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是有规定甲方租赁该商铺的实际用途的,并且甲方所付的租金是远远低于相应时段的租金水平的。乙方当时之所以同意签订该合同,是因为急需资金。现在乙方想阻止甲方对商铺进行拍卖或者是出租转让,并且想把商铺的使用权买回来。乙方想把余下的租用期限的租金退还给甲方并和甲方解除合同,请问乙方如果提出这样的申请的话,乙方要退给甲方的金额是按照当时给定的租金相应的比例来退还还是要按现在的物价水平来赔偿呢?乙方提出这样的申诉的话胜算有多大?乙方还能用什么别的方法来最大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合同纠纷
2009-03-27 13: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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