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咨询:我的房屋拆迁后,我是乙方,房开商为甲方,原本乙方要补给甲方XX元钱,甲方以新房作为赔偿,但是公证后的合同上内容是乙方补给乙方XX元钱,请问这种情况乙方还要不要补给甲方钱???合同是一式六份,请问如果要以法律途径解决,结果会是怎样??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杨洋律师回复:从你所陈述的情况来看,你清楚你和开发商之间是以产权兑换——即旧房换新房的方式进行拆迁安置,你应当向开发商补足新房的差价,虽然经公证的拆迁协议上将 “乙方补给甲方差价款”写成了“乙方补给乙方差价款”,但这只是订立合同时出现的笔误,不影响拆迁协议的效力和支付差价款的约定对象,因此,你仍然需要向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差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