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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对方不肯协助过户 买家告卖主

2014-04-0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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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一名居民2008年在海南琼海市买了一套小户型二手房,结果住进去四年后,卖方却拒不配合房产过户。为此,买方将挪威籍卖主告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合同纠纷,本案合同签订地、...

  导读:一名居民2008年在海南琼海市买了一套小户型二手房,结果住进去四年后,卖方却拒不配合房产过户。为此,买方将挪威籍卖主告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合同纠纷,本案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均在中国琼海市,故海南一中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案情回顾 挪威籍卖主不协助过户

  付是挪威籍华人,祖籍中国海南省琼海市。2008年1月,付某与韦某签了房屋转让合同,付将在琼海市嘉积镇元亨街民某大厦一处房屋转让给买方,该房有房产证,面积35平方米。转让价为人民币6.5万元。

  双方约定,由买方办理过户房产证,在办理过户中,如有需要卖方须积极配合,办证税费全由买方支付。

  合同签订当天,韦某支付现金人民币6.5万元给付某,付将房钥匙和房产证原件交给韦某。交房后,韦某便搬进该房居住至今。

  2011年12月底,韦某要求付某办理房屋过户变更手续,付某不配合,双方发生纠纷。2012年,买方韦某向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直击 卖方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因付某地址不详,海南一中院在向付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付未到庭应诉也未做答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韦某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于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行为的问题,韦某与付某在2008年1月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当日,韦某依约定支付购房款6.5万元,付某也将转让的房钥匙及房产证交给韦某,该房所有权归韦某所有。依据合同约定,付某不配合韦某办理房屋过户变更手续,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日前,海南一中院一审判决此案,判令韦某与付某2008年1月签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付某限期协助韦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位于中国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涉案大厦的房产变更过户到韦某名下。(本案双方为化名)

  律师说法

  买二手房过户宜早不宜迟 可提高违约金防卖方违约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律师认为,当下房地产市场价格涨跌难测,经常出现房价高企后二手房卖方毁约或拒不配合产权过户的情况。提醒购房者,在进行房屋交易、尤其是二手房交易时,要谨慎防范法律风险。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均在中国海南省琼海市,故本案一审法院享有案件管辖权。

  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明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律师建议,购房二手房前,一定要深入调查了解房屋的产权来源、产权现状,有无抵押、查封等纠纷问题,签合同时更要咨询专业人士,避免房价高涨后卖方反悔。签合同时,要约定过户的程序、细节和税费承担事宜,还要把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责任约定清楚,并在合同中适当提高违约金,遏制卖方违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尽快完成,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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