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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设合同纠纷突现政府信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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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17:28
导读: 原告昆明市**公路工程联合公司与被告会泽县纸厂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会泽县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市**公路工程联合公司及其委托代理

  原告昆明市**公路工程联合公司与被告会泽县纸厂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会泽县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 07年4月1 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0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市**公路工程联合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则华、被告会泽县纸厂乡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李崇蔚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玉耀、第三人会泽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范美权、朱兴荣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曲靖市人民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市**公路工程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工程联合公司)诉称:2 0 02年,原告会泽项目经理部承建了纸厂乡、第三人共同投资修建的纸厂乡8.8公里的公路工程。2 0 0 3年1 2月1 7日工程竣工,2 0 0 3年1 2月2 6日双方办理了工程竣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欠款39 2 7 36.5 6元。2 0 05年6月1 5日被告承诺2 0 05年6月3 0日前付80%欠款,2005年12月底前付清全部欠款。付款期限届满被告分文未付,原告无力支付民工工资。2 0 07年2月5日民工依法申请示威游行讨要工资,县政府按欠款1 0%的比例付了6万元部分民工工资,余下款项被告及第三人以无钱为由不予支付。因此,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共同投资修建的公路工程款、银行贷款利息。1、责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承担给付工程欠款332736.56元;2、给付2004年1月1日起至2 007年1月31日期间的工程欠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8 1 8 8 5.6 4元;3、给付2 0 07年2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起的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会泽县纸厂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纸厂乡政府)辩称:1、纸厂乡通乡弹石路工程由昆明市**联合公路工程公司承建的8.8公里的工程造价为1 7 1 07 8 3.5 6元,至2 007年2月1 3日,我乡实际支付给昆明西山联合公路工程公司工程款1 38 8 04 7.00元,至今下欠32 2 7 36.5 6元;2、合同竣工时间应为2 00 3年8月,原告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纸厂乡人民政府工程总造价1 0%的逾期违约金1 7 1 07 8.36元,实际下欠1 5 1 6 5 8.2 0元;3、合同约定工程款不计利息。

  第三人会泽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原告把会泽县人民政府列为第三人是不适当的,原告与被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2、会泽县人民政府与原、被告的经济纠纷合同无关,没有支付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的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曲靖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我方从未与被告签订过共同投资的协议,也未承诺为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在本案中是共同投资者,且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是多少;2、第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以上焦点,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实:1、会泽县清理拖欠工程款还款承诺书,欲证实欠款数额是3927 36.56元;2、曲靖市交通局文件,欲证实工程性质是总计划投资,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3、示威游行书,欲证实签订还款计划承诺书后政府没有付款。

  经质证,被告纸厂乡人民政府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1中未约定利息。第三人会泽县人民政府对证据1、2有异议,认为应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主,交通局的文件只能证实是对此项目的行政审批,对其他无异议。

  被告纸厂乡政府提供以下证据证实:1、会泽县审计局审计意见书会审意字[2 0 04]3 0号,欲证实西山公路工程联合公司承建的弹石路8.8公里总造价为1 7 1 07 8 3.5 6元,工程竣工时间是2 0 0 3年8月;2、付款收据七张,欲证实付给昆明市西山公路工程联合公司工程款1 388047元;3、工程承包合同书,欲证实合同书第六条约定工程款不支付利息;合同书第三条约定工程竣工时间是2 0 0 3年6月1 8日;合同书第九条约定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合同总造价的1 0%偿付逾期违约金;4、工程竣工请验报告,纸政清(2 00 3)39号文件。欲证实竣工时间是2 0 03年8月。

  经质证,原告对第1组证据无异议,对第2、3、4组证据有异议,认为第2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因为是在欠款承诺书前形成的,第3、4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的主张,因为双方对欠款已形成最终的欠款承诺书。

  第三人会泽县人民政府对被告纸厂乡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对原告所举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纸厂乡政府所举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其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 388047元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本案法律事实是:2 0 0 3年1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会泽县通乡弹石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建纸厂乡通乡弹石路第二标段,双方对工程项目、期限、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2 0 05年6月1 5日,被告出具工程款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是2 0 0 3年8月3 0日,结算时间为2 0 04年7月1 6日,工程总造价为1 7 1 07 8 3.5 6元,已付1 31 8 047元,尚欠工程款39 2 7 36.5 6元,被告承诺2 005年6月1 5日前还款8 0%,2 0 05年1 2月3 0日前还清。2 0 07年2月5日第三人会泽县人民政府支付原告工程款6万元,2 007年2月1 3日,被告纸厂乡人民政府支付原告工程款7万元。而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所欠工程款及相关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公路工程联合公司与被告纸厂乡人民政府所签订的《会泽县通乡弹石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被告纸厂乡人民政府未按约支付工程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原告**公路工程联合公司所造成的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损失。原告西山公路工程联合公司在民事诉状中认可2 0 07年2月5日县政府支付工程款6万元,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 005年6月1 5日,被告纸厂乡政府出具还款承诺书,依据该承诺书上的承诺还款时间,自2 0 05年6月1 5日起至2 0 05年1 2月31日止工程欠款利息损失计为:392736.56元X 80%x5.25%o×6个月=9896.96元,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 007年2月5日止欠款39 2 7 36.5 6元的利息损失计为:39 2 7 36.5 6元×5,2多%oxl3个月=2 6 8 04.2 7元。第三人会泽县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与原告**公路工程联合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西山公路工程联合公司主张第三人会泽县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对被告纸厂乡政府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一、被告会泽县纸厂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昆明市**公路工程联合公司下欠工程款人民币2 6 2 7.36.5 6元;

  二、被告会泽县纸厂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昆明市**公路工程联合公司因迟廷给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367 01.2 3元(2 0 05年6月1 6日起至2 0 07年2月5日止),之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昆明市**公路工程联合公司对第三人会泽县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 5 1 9元,由被告会泽县纸厂乡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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