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答辩人(原告)的诉求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被答辩人错列被告。
2002 年被答辩人确实曾将赣 D55468 跃进牌小货车出售给答辩人 , 但双方约定不过户 , 交通事故及费用由答辩人负责 . 答辩人已经将购车款全部付清 , 因此双方买卖合同已经互相履行完毕 , 不存在争议 . 至于此车以后经多手转让所发生的欠缴养路费事实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 , 与答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关 .
二 : 答辩人再次转让该车时 , 已尽协助和告知义务 , 受让人未能及时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与答辩人无关 .
答辩人购得此车后 , 由于经营不善 , 又于 2005 年 8 月将车转售给xxx . 由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第一次转让有约定 , 该车不办理过户有关手续 , 因此答辩人再次转售时必须告知被答辩人和受让人xxx有关过户情况 , 由被答辩人直接将该车过户到xxx名下 . 答辩人 , 被答辩人 ,xxx 三人曾一同前往吉安过户 . 由于时间问题 , 当时只办好了行驶证营运证过户手续 , 养路费过户手续xxx说明过两天再来办理 , 被答辩人当时也未有异议 . 在答辩人转售环节的办理有关过户手续中 , 答辩人已尽协助和告知义务 . 至于此后xxx未能及时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导致欠费事实 , 与答辩人无关 .
三 : 该车所欠养路费不是发生在答辩人使用期间 , 欠费事实也与答辩人无关
该车经转售xxx后 ,xxx 于 2007 年再次将该车转让 . 在答辩人使用期间 , 虽未办理有关养路费过户手续但答辩人都已主动全部缴清所有养路费 . 现在被子答辩人诉请垫付的养路费及滞纳金是xxx 2007 年再次转让后欠缴的 2008 年 1---9 月份的养路费 , 客货运附加费等费用 .2008 年期间 , 该车已经多次易主 , 答辩人此时既不是该车的车主 , 也不是该车的实际使用人 , 因此所欠养路费事实与答辩人无关 .
根据以上事实 ,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 ( 原告 ) 诉求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 ,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争议 . 至于后手未及时办理有关养路费过户手续导致被答辩人欠费并垫付事实 , 属于另外一种法律关系 , 且该费用也不是由答辩人使用期间产生 , 与答辩人无关 . 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与法无据 , 依法应予以驳回 .
以上答辩意见 , 请法庭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