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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云南远翔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9-07-29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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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济生活中,行纪法律关系并不少见,但行纪合同一直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存在,人们对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往往难以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后,对行纪合同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行纪合同作为一种新类型的合同,在审理中如何把握其特征,如何区别行纪合同与委托代理

  经济生活中,行纪法律关系并不少见,但行纪合同一直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存在,人们对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往往难以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后,对行纪合同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行纪合同作为一种新类型的合同,在审理中如何把握其特征,如何区别行纪合同与委托代理合同的界限,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处理好该案,应弄清以下法律问题:

  一、本案是行纪法律关系还是代理法律关系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委托事务,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之间存在一些共同特征,如两者均为提供服务的合同,均以当事人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都委托他人处理一定事务等,因此,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明确规定,对行纪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我国也不例外。

  作为委托合同中的代理合同,与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在于:行纪与直接代理都是发生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且都为他人活动,这是两者的相似之处,但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活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对自己发生效力,委托人并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则以被代理人名义活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行纪合同适用范围一般限于贸易活动,行纪人的开业和经营需经国家审查、登记,而代理合同无此限制。?

  本案中,从福建实达公司和昆明电信公司签订ISDN产品买卖合同的内容看,福建实达公司指定云南远翔公司作为云南地区总代理,由其负责福建实达公司对昆明电信公司提供的ISDN终端适配器的货运、库存、结款和售后维护工作,约定由云南远翔公司负责送货,货款由昆明电信公司支付给福建实达公司。从签订合同的主体来看,该合同直接由卖方福建实达公司和买方昆明电信公司签订,并非由云南远翔公司以行纪人身份和买方昆明电信公司签订,不符合行纪关系中由行纪人和第三人签订合同的特征;从权利义务关系看,该合同也是直接约束福建实达公司和昆明电信公司,由云南远翔公司以福建实达公司的名义代理其在云南省负责相应销售维修等工作。云南远翔公司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代理义务,包括货运、库存、结款和售后维护工作,则由福建实达公司对昆明电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云南远翔公司不直接对昆明电信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从上述约定看,双方的权利义务不符合行纪关系的法律特征,云南远翔公司认为是行纪关系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不能认定双方建立了行纪关系。云南远翔公司作为福建实达公司的云南地区代理,负责福建实达公司对昆明电信公司提供的ISDN终端适配器的货运、库存、结款和售后维护工作。

  二、如何看待当事人约定“地区总代理”的法律关系性质

  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存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由厂方指定销售方为“地区总代理”的情况,本案也不例外。通常情况下,指定“地区总代理”的,在该地区只能由销售方以厂方的名义对产品进行销售,但是,当事人对于“地区总代理”的权利义务约定根据具体情形却有不同,概括起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约定先提货销售,销售完后支付货款,没有销售完的货物可以退回;另一种是提货时支付货款或先预付一部分货款,一段时间后再付剩余货款,货物未售完不得退回厂家。一般前者为代销,后者为包销。那么,这两种情形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前一种情形销售商以厂方的名义对产品进行销售,销售完后支付货款,没有销售完的货物可以退回,双方建立的是一种代理法律关系,由销售者以厂家的名义代理厂家对第三人进行销售活动,法律后果归于厂方,符合代理的法律特征。而后一种情形却不是代理,在这种情形中销售方要支付货物的货款,货物在没有售完的情形下不能退回厂方,双方建立的实质上是一种买卖关系,销售方支付货款,货物转移占有,所有权发生变更,符合买卖关系的特征。只是这种买卖关系附有一定条件,即厂方在该地区只能单独许可销售方销售这种产品而已。

  本案中,福建实达公司虽然指定云南远翔公司作为“云南地区总代理”,但是双方签订《备忘录》对ISDN产品进行结算,而且云南远翔公司对库存部分ISDN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可以说明ISDN产品的所有权为云南远翔公司所有,这里所说的“云南远翔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云南地区总代理”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单纯的代理关系,双方还存在买卖法律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应为兼有买卖和代理特征的法律关系,应按两种法律关系分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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