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廖某与东莞市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合同(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由黄某将其所有的东莞市南城区某楼盘的别墅转让给廖某,转让价为3214393元人民币加上黄某曾支付的该别墅的按揭费、按揭利息、入伙费(当时约定为凭相关票据确定)。
合同签订后,黄某查明按揭费为11592元,按揭利息为194197元,开发商收取的入伙费为15500元,即按合同约定计算,廖某一共应向黄某支付人民币3435682元。
黄某将房屋按约定交付给廖某使用,廖某分五次共向黄某帐户汇入了购房款3115867元,但对于剩余32万余元的尾款,黄某向廖某催款时,廖某总是以种种借口拖延。后黄某又请中介公司帮忙催款,在几经周折后,廖某终于答应同意支付,但要求黄某和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到其办公地进行结算。到了之后,廖某并不是急于支付尾款,而是先提出要求黄某、廖某和中介公司三方共同再写一个证明。黄某要求廖某先写好,其确认后再签名,但廖某借口其字写的不好,所以提出由他口述,要求黄某进行书写。黄某因要钱心切,以为其只要写了廖某所说的证明,廖某就会立即将购房尾款当场给他,所以他也就没多想,且按廖某口述写下了内容为:“黄某于2007年2月5日将某地某号的别墅交给廖某使用(黄某于2007年2月5日正式交房屋锁匙交给廖某)。甲、乙、丙三方合同于2007年2月10日终止”的证明一份,并由甲方黄某、乙方廖某和丙方中介公司分别在证明上签名、盖章进行了确认。
当时正值下班时间,证明写好后,廖某将证明收了起来,并假装到银行去取钱。当到达银行时,只见银行工作人员正在锁门。这时黄某看了一下时间,正好下午5点过5分。廖某见状,马上又借口说银行下班了没法取钱,要求改天再给。无奈之下,黄某、廖某和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分别回了家。
但是,之后黄某再打电话找廖某要钱时,廖某便提出他买这房子买贵了,要求少支付5万元。黄某一听,肺都快气炸了,所以没有同意。更让黄某没想到的是,当再次给廖某打电话时,廖某连电话都不接。这时,黄某仔细一想,才发觉自己上了当。
无奈的起诉
本来说好去给钱的,不料节外生枝,廖某要求三方再写一个证明。如果当天廖某将尾款给了黄某,写了证明其实也无谓。但问题就出在这个证明和当天并没有给钱这两个关键点上。
黄某来到律师事务所时很气愤,说怎么也没想到廖某会和他来这一招。我听完了廖某的陈述,并看了他带来的材料,特别是看了那个“三方证明”,真是替他感到无比晚惜!只要他稍稍懂一点法律知识,如果廖某没给清尾款,他就不在那个证明上签字,或是签了字但不将证明交给廖某,或者是交给了廖某之后又及时向其将证明要回来,再或是当他要回证明廖某不给时,他能及时向公家安关报警,均不回有今天的结果。但木已成舟,事已至此,再说以前如何如何已经没有意义了。所以,在接受委托后,我抓紧时间写好了起诉状,当场让黄某在起诉状上签了名。
去中介公司,寻找证人
在写好起诉状后,我没有急于起诉向法院起诉,而是先到中介公司找工作人员了解一下那天的情况,并希望工作人员能出庭为黄某作证,以证明当天廖某没有给钱黄某。我想,只要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这个案件还是比较有希望的。但我不曾想到的是,写证明那天,到廖某办公地的中介公司员工是一女孩,年龄只有17岁。她一听说我是来找她作证的,顿时满脸通红,紧张得连话都说不出,且当时正值五月天气,她紧接着流出满头的大汗。为了缓解她的紧张情绪,我当天没有和她多谈案情,坐了一会之后,在离开时我对她说,先写一份书面的证人证言,证明那天廖某因银行下班了确实没有给钱,过几天我再来拿。
再次去中介公司,证人已辞职回老家
过了几天,我再去中介公司时,是另一位男工作人员接待我,当问及那女孩的情况时,得知她已于两天前职工回老家了。我一时后悔不已,那天没有好好做一下那女孩的工作,让她接受为黄某作证这件事情。在那天回律师事务所的路上,我的心情非常郁闷。
告知黄某,电话录音
在失去了证人的情况下,我首先想到的时,让黄某再次给廖某打个电话,并对电话内容进行录音,只要廖某在电话中承认当天没给钱,就是廖某提出少给5万,也不要急着拒绝他,以便让廖某自己在电话中承认没给钱的事实。当我把想法告诉黄某时,黄某说,可能行不通,因为之前其打电话给廖某,廖某连电话都不接。我说,还是试一下吧,如果行得通最好,行不通也没有办法。在黄某离开的时候,我再一次同他讲了电话录音的一些操作技巧。但遗憾的是,过了几天黄某打来电话,说廖某已经有所防备,电话根本不接。
第三次到中介公司,柳暗花明又一村
电话录音的想法失败后,我第三次去到了中介公司,目的是希望能与辞职的那位员工取得联系,并通过做工作请其出庭作证。到了之后,接待我的还是上次那位男员工,我同他讲明了来意后,他在和我谈话时,竟开始指责起廖某的为人来,说廖某那个人实在是太难缠了,并说黄某找廖某要钱的那天,廖某本来说好了中介费也一起给的,但廖某拖了很久,后来实在没办法了才给。刚开始,我以为他是听中介公司的同事说的,但后来他越说越具体,就象他也亲身经历这件那天的事情一样。所以,我习惯性的问了句,那你是怎么知道这件事的呢?他接着说,那天是辞工的那位女同事先去,后廖某提出要三方写一个证明时,那女同事便打电话给他,要他带公司的公章去盖。他到廖某办公地点时,那个证明刚写好,黄某和廖某均还没来及签名。听了他的话,我激动不已,并立即请他出庭作证。他先是有点犹豫,但很快就同意了,只是说那还要公司同意才行。我说,公司方面我去说,只要你同意就可以了。
这次我吸取了上次的教训,马上拿出随身携带的纸和笔让他先写了一份证人证言,并让他将身份证也复印了一份给我。
不出所料,廖某答辩已经给清了尾款
在证人同意作证并为我出具了证人证言之后,我第二天到法院立了案。
不久,我收到法院寄来的廖某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其在答辩状中称,已经于书写证明的当天向黄某付清了尾款。
法庭上的交锋
在开庭的当天,廖某没有到庭,而是委托一名律师出庭应诉。由于案件按简易程序审理,当天的开庭在法庭调查之后,很快就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在辩论时,围绕着尾款是否已经支付的焦点问题,我指出:一、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尾款;二中介公司的证人能证明写证明的当天廖某因银行下班没有支付尾款;三被告所提供的关于“三方合同终止”的证明,不能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尾款。接着我又进一步的阐述了“三方合同终止”的证明不能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尾款的具体理由:一、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一方,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被告主张已支付尾款,应由其进行举证;二、被告提供的该证明从证据法上分析,属于间接证据,因为其并没记载被告向原告给钱的事实,相反,却记裁了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的事实;三、能够协议终止的只能是如租赁合同等继续性合同,对于房屋买卖合同这样的非继续性合同,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终止;四、被告提供的证明,属于孤证,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已经支付尾款这一事实。[page]
当我发言完毕,法官问被告有什么意见时,被告反反复复的就是那两句话:一是由于当时三方写了合同终止的证明,所以就将尾款就如数给了原告,且考虑到有了合同终止这个证明,也就没有再让原告另行出具收条;二是根据三方证明的记载,完全可以证明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终止,即然房屋买卖合同都已经终止,那么被告就不再对原告负有支付房款的义务。最后,被告还提出,原告方只提供了一名证人出庭作证,且证人在书写证明之前并不在场,只是后面因送公章才到达被告办公地点,其对整个事情的经过并不清楚,故其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
法院判决,原告获胜
法院开庭审理之后不久,判决书就下来了。判决结果:廖某向黄某支付购房款321325元及利息……当时,我感到本案的胜诉真是多亏了中介公司的那个员工为我们出庭作证;不然,那可真是太玄了!
真没想到,被告居然上了诉
收到一审判决书不久,很快就收到了被告方的上诉状。我当时想,这样的案件还有上诉的必要吗?毕竟上诉费就得花7000多元啊!
后来,中级人民法院还对此案二审进行了开庭审理,第一审时没有亲自出庭的被告,在第二审时居然还亲自出席了法庭。本来出不出庭是当事人的权利,谁也无权干涉,只是二审的廖某在法庭上装出一副受了天大委屈和冤枉的可怜的样子,根本不似黄某和中介公司所描述的霸道形象,让我感到有点恶心!
二审结果,维持原判
不久,二审判决结果也出来了,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拿到二审判决书,我并不是急着将案件结果告诉黄某,而是突然想起了我在一审代理词中的一段话:“代理人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在本案纠纷的发生及解决过程中,原、被告对相同的事实,却在陈述上作出了不同或者说是相反的选择,这反映、折射出了人性的丑陋,所以代理人真诚的希望,法治的光芒能照亮人性光辉的另一面!让正义得以伸张和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