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承租的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也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
承租人,以便承租人有充足的时间找到合适的房源,一般应提前3个月通知。公有住房出租不属于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