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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

2012-12-19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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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主张:1、诉请判令解除与被告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2、诉请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3、诉请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中介费33900元,评估费600元,贷款费3800元,律师费5000元,房屋增值损失3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主张: 1、诉请判令解除与被告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 2、诉请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3、诉请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中介费33900元,评估费600元,贷款费3800元,律师费5000元,房屋增值损失35000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主张:

  1、诉请判令解除与被告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

  2、诉请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3、诉请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中介费33900元,评估费600元,贷款费3800元,律师费5000元,房屋增值损失35000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情简述:

  原告通过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与被告签定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13号楼109室,建筑面积61.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086970号的房屋卖于原告,房屋价款为1,030,000元(壹佰零叁万元整)。付款方式为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被告应当在2009年7月15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签定后,原告当即向被告交了20000元的定金。

  另外,原告和被告还与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签定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合同》。该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委托恒基公司居间代理,促成原被告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委托的其他事项.该合同第四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同意房屋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30000元。上述成交价格不包括居间服务费和办理产权权属转移登记时发生的各项税费及其他费用”。第八条规定,“原告缴纳中大恒基的居间服务费按成交价的2.5%计付;代办产权过户服务费计人民币1500元,原告承担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39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于合同签署之日支付。同时,该合同的第十条规定,“如因原被告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由违约方承担中大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费.中大恒基有限公司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已收取的居间服务费不予退还,由原被告双方中的违约方承担,已支付此项费用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同时,守约方已发生的贷款等各项费用损失由违约方赔偿。”

  原告找到被告协商交付房屋的事情,但被告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也多次找被告协商,但遭到被告无理拒绝。

  经验总结:

  一、购房者需要对售房者有准确的了解。

  购房者应当查看房产证所有人的身份证件。如果售房者与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则应当了解售房者与房产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要求售房者提供证明文件,并亲自向房产所有人核实。

  此外,购房者应当详细了解并核实房产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共有。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则须卖房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及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全部共有人能否都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代理人替其签章。

  二、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基本情况必要的了解。

  这主要包括房屋的实际面积和机构与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以及显示的房屋结构是否相符,是否有私搭乱建或破坏房屋结构的问题;该房产用途是否与购房者购买后的用途相符等。

  三、购房者还应当详细了解并核实房产是否抵押、租赁或被司法机关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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