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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呈现四方面趋势特征

2015-01-15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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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3年以来,黄浦法院累计受理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3起,这些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类型新颖化。缔约者为规避法律对各种类型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限制,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如借贷担保型纠纷中为规...

  2013年以来,黄浦法院累计受理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3起,这些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类型新颖化。缔约者为规避法律对各种类型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限制,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如借贷担保型纠纷中为规避法律禁止流押的规定,贷款人并不直接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而是要求借款人给予其房屋出售委托授权,在借款人有不能清偿之虞时将房屋出售于第三人。

  二是矛盾尖锐化。基于通谋、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等侵害当事人和第三人房屋财产权的现象频发,有些案件中甚至会关系到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唯一住房,巨大的利益纠葛导致此类案件矛盾冲突难以调和,案件调撤率极低,黄浦法院仅1件案件撤诉。

  三是牵连广泛化。纠纷或多或少均涉及第三人利益,如套取贷款型房屋买卖合同涉及贷款银行的利益,借贷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借款人常以第三人所有之房产提供担保,变相赠与型房屋买卖合同则涉及卖方的债权人及继承人利益等。

  四是查证困难化。虚假房屋买卖案件审理的核心在于对当事人主观意图的查明,历来是查证的难点所在。当事人是否具有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何种内容的意思表示,第三人的主观状态是否为善意,均将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产生重要影响,法院需依自由心证推断当事人意思表示,易因尺度不一产生类案不同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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