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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作凭证 诉给付货款被驳回

2019-08-15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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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河姆渡微电机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河姆渡微电机公司与被告天元恒业电器厂于2002年12月达成洗衣机电机产品口头买卖合同,自2002年12月至2004年5月,双方发生多次业务往来,每次都是天元厂将所需货物数量以电话方
  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河姆渡微电机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河姆渡微电机公司与被告天元恒业电器厂于2002年12月达成洗衣机电机产品口头买卖合同,自2002年12月至2004年5月,双方发生多次业务往来,每次都是天元厂将所需货物数量以电话方式告知河姆渡公司送至指定地点。结算时,天元厂以银行电汇方式汇款,河姆渡公司将增值税发票邮寄给天元厂,双方每次所发的电汇单金额与增值税发票金额不一一对应。在此期间,河姆渡公司给天元厂邮寄34张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560万元;天元厂给河姆渡公司电汇29次货款,金额共计530万元。于是河姆渡公司起诉天元厂支付差额30万元。

  被告天元恒业电器厂辩称,对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我厂已收到相应款项的货物,我方不欠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河姆渡微电机公司未能提供天元恒业电器厂所收货物的数量的证据,其仅凭向天元恒业电器厂发出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与天元恒业电器厂电汇货款金额之间的差额证明天元恒业电器厂的欠款数额,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河姆渡微电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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