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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箱内货物丢 卖方被判退货款

2019-08-15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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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装在货箱里的电脑竟然不翼而飞了。4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蹊跷的买卖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郑州市烨华电子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3200元。2003年6月8日,沁阳市中昊电脑有限公司在烨华公司订购了一台明基笔记本电脑及其他配套产品,价值共计13665元。
装在货箱里的电脑竟然不翼而飞了。4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蹊跷的买卖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郑州市烨华电子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3200元。

2003年6月8日,沁阳市中昊电脑有限公司在烨华公司订购了一台明基笔记本电脑及其他配套产品,价值共计13665元。双方约定由烨华公司将货物托运到沁阳市,当天下午,烨华公司通知中昊公司已经将自行密封的货物交由第三人发往沁阳市,由第三人承运并代收货款。两天后,第三人将运输的货箱交给中昊公司,中昊公司向第三人交纳现金13665元并将货提走,但将货箱拉回公司打开后,发现箱内仅有打印机和一台旧的液晶显示屏,却没有笔记本电脑。中昊公司立即找到烨华公司协商未果,依法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中昊公司依约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烨华公司却未能全面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行为,致使中昊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之间买卖笔记本电脑的合同应予以解除,中昊公司应将液晶显示屏退还给烨华公司,烨华公司将相应货款退还给中昊公司。

烨华公司辩称中昊公司在运输单上签字提货即证明其已完成交货义务,因烨华公司交第三人承运时已经封箱,中昊公司在运输单上签字仅表明其收到该货箱,烨华公司不能提供箱内货物装有笔记本电脑的有力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交付义务,故对其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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