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户业主因此联手请来律师,将开发商告上江汉区法院。
法庭上,开发商辩称,由于水、电、气方面的原因,交房确实延期到了8月20日。这20天的赔偿金,自己愿意掏。至于8月20日以后,业主因没看见“竣工验收备案证”而拒绝收房所造成的损失,与己无关。
9月30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和解。此时,原告方知开发商已于9月7日领取了《竣工验收备案证》。
法院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当支付违约金,逾期天数应从约定交房日的次日,即8月1日开始算起,直至业主知道开发商领证的9月30日止。据此计算,开发商赔偿的违约金及诉讼费竟高达100万元。
昨日,业主的代理律师——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何进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给部分“习惯”逾期交房的开发商敲响了警钟,对业主们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依法维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