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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转移要遵循的规则

2013-07-29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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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关于风险负担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合同法》正式确立了风险随交付转移的规则。找法小编带您详细了解。1、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这一原则既适用于...

  导读: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关于风险负担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合同法》正式确立了风险随交付转移的规则。找法小编带您详细了解。

  1、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动产买卖,也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 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标的物风险转移不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挂钩,而是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与风险均发生转移,并不是所有权转移导致风险转移,而是交 付行为带来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动产所有权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不论不动产过户登记是否完成,只要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了不动产,该不动产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尽管特定条件满足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但只要完成了标的物交付,风险即转由买受人承担。同样,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风险也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3、如果买卖双方对标的物风险转移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合同法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当事人可对风险负担予以约定,若有约定自然依约定处理。这些约定与法律规定的交付时间地点相比可以提前或推后风险从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的时间。

  买卖货物的风险移转应由当事人根据货物状况,运输方式和当事人所处的位置等综合因素确定任何国内法和国际公约都不可能制定出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关于风险移转的标准,这就说明,在风险负担问题上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关于风险负担的法律规定只能起到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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