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的变更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11-19 15:02
导读: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兴的租赁形式,自20世纪五十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八十年代初,融资租赁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开始出现。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队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的认识比较一致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之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

  出租人于承租人之间签署的是融资租赁合同,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与出卖人签署买卖合同。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之原则,出租人与出卖人签署的买卖合同可否双方协议予以变更呢?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从租赁与买卖的关系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日起成立,但合同自承租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起生效。因此,若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则融资租赁合同也就因标的物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同时,买卖合同虽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但关于买卖的条件却是由承租人具体指定的,买卖的标的物是出租人用于租赁的物,因此,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若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但在当事人协议变更、解除买卖合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需出租人、承租人及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同意。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取得租赁物的依据,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构成联立联动关系。出租人与出卖人、出租人均形成正式合同关系,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准合同关系。买卖合同虽是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在买卖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与出卖人只能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但由于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密切,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承租人需要,而且买卖合同的条款一般都是经承租人确认的,出租人和出卖人在变更买卖合同时,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利益。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的,即构成对承租人的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也可以拒收租赁物,并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因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还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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