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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使用权

2019-08-27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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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以及转让权都是属于单位的,也就是说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单位,单位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但职务技术成果的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属于完成该项技...

  导读: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以及转让权都是属于单位的,也就是说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单位,单位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但职务技术成果的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属于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不属于单位。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在订立此项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主要是指,在职人员承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在职人员履行本岗位的职责以及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年内继续承担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完成的课题。

  (2)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技术成果的完成主要是依靠法人或其他者组织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但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分享。

  (3)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对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权利优先受让该技术成果的权利。

  (4)对于是否属于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不应从技术成果的完成是属于利用工作时间还是业余时间去界定,而应从该技术成果的完成是否属于职工的任务或岗位职责去确定。对于职工个人在本职工作之外,主要利用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少量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进行试验的,不属于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

  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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