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居间人未履行完义务应退还居间报酬

2015-11-24 09: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甲公司与李某在其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前就解除了合同,而张某在李某签订居间合同时,未尽到居间人的谨慎提示义务,也不能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显然,张某没有达到居间目的。因此,法院判决张某退还李某支付的居间报酬10万元。

  2013年7月1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介绍李某到某工地承包甲公司的一项工程项目,在李某承包的该工程项目中,张某应配合李某与甲公司完成相关义务;张某与李某的居间完成是指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居间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张某居间报酬10万元。甲公司与李某于2013年7月1日签订了工程项目合同,后因意外因素,工程未能开工,甲公司与李某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李某便找到张某要求退还10万元,张某虽口头同意,但一直没有退还。后李某起诉至法院,张某提出抗辩,称合同约定双方居间完成是指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因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要求退还居间报酬没有依据。

  【法官说法】

  张某是否应退还李某支付的居间报酬?首先,委托人李某与居间人张某之间的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其次,张某与李某之间约定了“居间完成是指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且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合同,表面上已经实现了双方的约定。办案法官认为,两人签订居间合同的目的是让李某承包的工程项目开工,而张某未能达到其与李某签订居间合同的目的,虽双方约定居间完成是指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但其中还约定张某应协助李某与甲公司完成相关义务,该项协助义务必然是李某与甲公司在履行工程项目合同时才能进行。目前,甲公司与李某在其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前就解除了合同,而张某在李某签订居间合同时,未尽到居间人的谨慎提示义务,也不能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显然,张某没有达到居间目的。因此,法院判决张某退还李某支付的居间报酬10万元。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857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