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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期房三方居间协议后又拒绝交易怎么办?

2015-11-2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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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2007年6月5日,马小姐与林先生就浦东新区永泰路某房地产签订了三方居间协¬议(马小姐尚未取得小产证,但已与开发商交房)。三方居间协¬议中约定,该房地产总价为人民币108万元,待马小姐取得房地产权证后10日内与林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林先生向马小姐支付了定金5万元和购房款5万元,共10万元。

  9月底,马小姐已经达到了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条件,但其迟迟不去办理,结合现今不断上涨的房价,其恶意违约的用心不言而喻。林先生遂找到中介公司,要求尽快协助办理买卖事宜。但由于分公司在三方居间协议的补充中载明:双方协商同意将合同价调整为人民币90万元,在交易过程中节省的税费双方各半。现在马小姐以此理由,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提出难以履行此违法居间协议,现只肯退还林先生已支付的10万元。

  法务分析

  1、从法律程序上分析,林先生应当及时向马小姐发出催告函,向马小姐施压,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包括分别催告马小姐办理房产证、签订买卖合同等事项。若马小姐仍不履行,可以通过诉讼手续要求马小姐继续履行合同。

  2、从法律实体上分析,马小姐与林先生签订的三方居间协协议上由于涉及到避税条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3、站在居间方的角度,由于中介公司在三方居间协议上有签章,为明知此违法行为,考虑到期房限转政策、社会舆论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潜在压力,使得我们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必须十分谨慎。

  门神支招

  1、在期房买卖的案例中,由于操作周期长、房价的变化大等因素都会增加交易风险,所以在合同条款的把控上就要更为谨慎,避免由于一些细节问题造成漏洞可以钻。

  2、中介公司在调解上下家不能的情况下,尽快退出争执焦点,避免由于偏向其中任何一方,导致另一方不满以至于去行政机关投诉的不利境地。

  3、作低房价问题需要慎之又慎,中介公司在任何案件中都应严格遵守,避免前期的努力都成了无用功。

  4、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应以有关法律以及违约赔偿并涉嫌逃税等依据,做上下家工作,尽量促成交易。

  5、签订做低房价的协协议时,应该付补充协协议,并且协协议上不应留有中介公司的任何操作痕迹,其行为系买卖双方私下行为,以避免中介公司卷入纠纷。

  6、中介公司如遇上述案件,应该分析得到房东不愿履行合同的原;因为房价上涨,因此在可能的条件下,可与客户沟通,适度加价,促成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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