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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a与被告徐b借用合同纠纷一案

2019-08-16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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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余a,男,汉族,户籍地x省x县x镇x村,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委托代理人凌b,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b,男,汉族,住所上海市x区x村x号。原告余a与被告徐b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彭雄辉独任审理,

  原告余a,男,汉族,户籍地x省x县x镇x村,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凌b,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b,男,汉族,住所上海市x区x村x号。

  原告余a与被告徐b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彭雄辉独任审理,于2009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a及其委托代理人凌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a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承包工地需要,多次向原告借用挖机。且经对帐后,于200x年x月x日明确欠原告48,500元,200x年x月x日明确欠原告67,000元,并写下欠条。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款项115,500元。

  原告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法庭递呈如下证据:

  欠条2张,旨在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挖机的使用费为115,500元。

  被告徐b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结合上述证据分析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下列事实: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承包工地需要,多次向原告借用挖机。且经对帐后,分别于200x年x月x日出具欠条明确欠原告挖机使用款人民币48,500元,200x年x月x日出具欠条明确欠原告67,000元。后因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余a欠款人民币11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雄辉

  书 记 员 凌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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