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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等资金拆借合同纠纷

2019-08-16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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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诉人哈尔滨三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黑经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

  上诉人哈尔滨三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黑经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助理审判员吴庆宝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沙玲(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年7月27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与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包期货咨询公司)所属的大庆分公司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拆出方为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拆借金额500万元,月息2‰,期限自1995年8月5日至1995年11月5日,一次性回报率6%,付人民币30万元,逾期日罚息50‰。合同签订后,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于同年8月4日将500万元付出。同年8月9日,中包期货咨询公司大庆分公司提前付息30万元。此后,中包期货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同福以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哈尔滨中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即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商议增加拆借款90万元,并要求将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于同年8月4日拆借给中包期货咨询公司大庆分公司的500万元转到哈尔滨中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下,重新签订一份金额为590万元的资金拆借合同。据此,同年10月13日,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与哈尔滨中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拆借金额为590万元,月息16.67‰,期限自1995年10月13日至1996年10月13日,一次性回报率20%,付人民币118万元,逾期日罚息2‰。合同签订后,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于同年10月29日付款90万元,同年10月12日、13日,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分别将300万元、200万元付给中包期货咨询公司大庆分公司。同年10月18日,双方补签一份资金拆借合同,合同约定:拆借金额500万元,月息25‰,期限自1995年10月18日至1995年12月18日,一次性回报率5%,付人民币25万元,逾期日罚息50‰。同年10月29日,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借给中包期货咨询公司大庆分公司110万元。综上,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共拆借出1200万元,因中包期货咨询公司大庆分公司、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未能还款,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包期货咨询公司、哈尔滨三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还本付息。

  另查明: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于1996年11月1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业务范围主要为:承办人民币、外币的各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险业务;保险代理;有价证券投资、实业投资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的其他资金运用业务等。中包期货咨询公司于1994年11月由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法定代表人韩同福、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营范围为:从事期货信息方面的咨询、服务,购销钢材、木材、机械、百货等。中包期货咨询公司大庆分公司为中包期货咨询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于1995年10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批准设立时的名称为哈尔滨中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因这一名称与国内某大公司名称近似易造成混淆,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1995年12月28日注册成立,名称为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深圳中包投资发展公司哈尔滨公司(股金600万元)、河南鑫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金4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同福。中包期货咨询公司与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名义上是两个企业,但财产互不独立。中包期货咨询公司及所属的大庆分公司自1996年4月后停止经营活动。1996年5月27日,黑龙江省农垦发展实业总公司、哈尔滨三祥实业有限公司决定出资接收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其全部债权、债务,并接收了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和中包期货咨询公司的账目和部分财产。1996年5月31日,黑龙江省农垦发展实业总公司、哈尔滨中祥实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将哈尔滨银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为哈尔滨三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期货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1996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该变更登记申请。

  1996年11月6日,检察机关在办理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中包期货咨询公司有关人员犯罪案件中,扣押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客户保证金2 588 884.61元,后将其中的20万元返还给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法律关系应为资金拆借关系。被告三祥期货公司在诉讼中虽举出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在中包期货咨询公司开立期货交易席位、委托了经纪人、客户结算单等证据,但未能对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是否发出交易指令,委托中包期货咨询公司代理期货交易、利用账户转款等问题举证证实。故对三祥期货公司辩称1200万元中有900万元由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用于期货交易,300万元是借用账户转款的理由不予采纳。而太平洋保险大庆公司的诉讼请求有资金拆借合同、银行进账单、中包期货咨询公司收款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资金拆借的事实,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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