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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做担保的风险有哪些

2021-02-19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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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一些项目的处理一般是需要有担保人,而作为担保人要承担相关的担保责任,同时做担保的话,自己也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那么给人做担保的风险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和内容。

  一、给人做担保的风险有哪些

  如果是给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需要承担和债务人同样的偿还责任。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单独起诉担保人要求承担还款义务,这也意为着担保人的财产可能被法院查封和冻结。甚至因为债务人和担保人都缺乏债务清偿能力,而影响自己的工作、生产经营,家庭资产也将面临查封和冻结。被宣布为失信人员,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入住酒店等等,将会寸步难行。如果是给人承担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因此给人做担保须谨慎。

给人做担保的风险有哪些

  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的条件有哪些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代为清偿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其他给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和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两种,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指出的是,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资格的基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以保证人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认定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了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借人,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提供。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供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以上就是关于给人做担保的风险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对一些项目的处理还是要注意签订合同,作为担保人要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监督债务人及时的偿还债务,避免给自己造成风险,对此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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