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是指水、气、热力的供应方供应水、气、热力,使用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是一种特殊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的商品。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一样,都具有以下特征:供应方具有特定性;都是持续供给合同;使用费具有确定性,由主管部门统一定价;一般都为格式合同;具有较强的计划性;供应方的意思自治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申请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应;对使用人有特殊要求。正是基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这些共同点,《合同法》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当然,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也有其特殊性,与供用电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如果其他法律对其有特殊规定的,首先应该适用其规定,在没有明确的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才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