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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人解除加工承揽合同应依法赔偿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21 18:44
导读: 秦律师:今年6月,张某委托我公司制作铝合金窗户8张,张某负责提供原材料和设计图纸,双方签订了合同。之后,我公司按照张某提供的图纸制作了3张窗户,张某看后觉得画在图纸上好看,但实际做出来效果达不到,于是要求我方停止制作剩余的窗户。我方认为,合同已经签订

  秦律师:

  今年6月,张某委托我公司制作铝合金窗户8张,张某负责提供原材料和设计图纸,双方签订了合同。之后,我公司按照张某提供的图纸制作了3张窗户,张某看后觉得画在图纸上好看,但实际做出来效果达不到,于是要求我方停止制作剩余的窗户。我方认为,合同已经签订,我们也已安排了相关工人,张某不能说停就停,除非照常支付加工费。但张某认为既然只做了3张窗户,就只支付3张窗户的加工费。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我方严格按照张某提供的图纸做完了剩余的5张窗户,并要求张某支付所有的加工费,张某不但拒绝支付,而且还要求我公司赔偿材料损失费。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石先生

  石先生:

  张某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赔偿你公司遭受的损失;对于合同解除后你方因继续履行造成的扩大损失,你公司应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张某作为定作人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因解除合同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揽合同解除之后,你公司应当停止制作余下的窗户,对于你公司继续使用剩余材料制作窗户给张某造成的损失,你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合同已经解除,你公司对于擅自制作的5张窗户无权请求张某支付相应的加工费。

  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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