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母亲为一家事业单位聘请的完成一次性劳务过程中身亡,在于该单位协商的过程中对方单位请的我们一位律师说我的母亲与该单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我总觉得有问题,想问下您我的母亲与该事业单位的劳务关系是否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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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该是雇佣关系,单位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议与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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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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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具体是一种什么形式的聘请?具体做些什?
一般应该为雇佣关系,雇主承担相应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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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说的情况要视具体情况而言,如果是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表现形态,那么该单位只对其选任和指示行为的地方负责,如果是劳务行为,那么可以向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建议您带上资料当面详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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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只是简略说明,不好判断关系。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且规定了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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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最大的几个区别是一、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也就是人身依附关系二、所得的工资是一次性还是分期分月支付的三、你母亲的工作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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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得告诉律师你母亲在那家单位是做什么工作的,工资是怎么发的。
请找律师当面咨询,最好委托律师代为调解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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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具体了解案情,建议当面咨询,如有疑问,也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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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雇佣关系,单位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议与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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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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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只是简略说明,不好判断关系。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且规定了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建议当面咨询律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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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