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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需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2015-11-23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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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一般理解《合同法》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据此,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双方当事人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签订地点;(4)合同签订时间;(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13)违约责任;(14)保管期限;(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16)争议的解决方式;(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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