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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后对仓储物保管人是否有约束力

2019-08-29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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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后,在仓单上存在着两个合同关系:存货人(出质人)与仓储人之间的仓储合同关系以及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质押合同关系。两合同的密切相联决定了仓单质押对人的效力不仅仅限于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仓单质押对仓储物保管人同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仓单质押后,在仓单上存在着两个合同关系:存货人(出质人)与仓储人之间的仓储合同关系以及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质押合同关系。两合同的密切相联决定了仓单质押对人的效力不仅仅限于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仓单质押对仓储物保管人同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也正体现了仓单质押对仓储物保管人的约束力。具体而言:(一)仓单出质应当在出质背书后对仓储物保管人作出出质通知。出质人将仓单交付予质权人后,其完全可以基于上述的第一种合同关系以类似挂失的方式提取仓储物。在未通知仓储物保管人仓单质押的情况下,其按正常程序向出质人履行了义务,质权人就无法实现质权,也不能要求仓储物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二)在作出出质通知后的仓单质押中,仓储物保管人对质权人负有协助行使质押权的义务。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履行对质权人的承诺,仓储物保管人要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保证仓单与货物货单一致,手续完备,货物完好无损。在当质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获得清偿时,质权人便可以向仓储物保管人出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以实现仓单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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