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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邮政包裹逾期保管费问题的复函

2019-08-29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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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福建省物价局文号:闽价服〔2007〕222号发布日期:2007-5-30执行日期:2007-6-1省邮政管理局: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的用邮需求,进一步规范邮政业务收费行为,我局于2005年12月印发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邮政包裹逾期保管费的通知》(闽价[

发文单位:福建省物价局

文  号:闽价服〔2007〕222号

发布日期:2007-5-30

执行日期:2007-6-1

省邮政管理局: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的用邮需求,进一步规范邮政业务收费行为,我局于2005年12月印发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邮政包裹逾期保管费的通知》(闽价[2005]服584号),重新核定了邮政包裹逾期保管费资费标准,从《通知》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看,资费标准符合实际,社会反映平稳。鉴于《通知》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对此资费标准予以继续执行,现将具体资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邮政包裹逾期保管费资费标准

  包裹逾期保管费,逾期天数从通知单送达用户第6天起计算,具体资费标准为:

  包裹重量在5000克以下的,每天每件1.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10元;包裹重量在5001-10000克的, 每天每件2.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20元;包裹重量在10001克以上的, 每天每件3.00元, 累计最高不超过30元。

  二、各级邮政企业应在服务场所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执行期满后重新核定资费标准。闽价[2005]服584号《通知》试行期延至2007年5月31日止。

  2007年5月30日

福建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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