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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保管费收取规定

2022-05-05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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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货物保管费收取规定分为普通货物到货通知发出后的次日起三天内免费保管,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按照每日每千克0.1元的标准收取保管费,最低保管费为5元,而贵重物品是按照到货通知发出后的次日起按照每日每千克5元的标准收取,最低收取金额为50元,而危险物品在到货通知发出后次日起三天内免费,而超过后按照每日每千克0.5元的标准收取,而且最低收取10元。

  货物保管费收取规定  

  一、货物保管费收取规定 

  1. 普通货物,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从通知提取最后一批货物的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1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

  2. 贵重物品,自贵重物品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0元。

  3. 危险物品,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

  4. 凡需冷藏的鲜活易腐物品、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6小时,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

 货物保管费收取规定  

  二、货物保管费是什么 

  保管费又称堆存费。对堆存在港口仓库、堆场的货物,按规定向货方计收的费用。货物在港口仓库、堆场存放,除规定的免费保管期外(进口4天,出口1天),按存放的时间的货物的计费吨以及规定的费率标准,向货主收取费用。货物保管费率,因堆场、保管条件和货物本身的性质而有差异,如:仓库高于堆场,进口货物高于出口货物,危险货物高于一般货物,烈性危险品最高。经港口同意,在港口库场进行加工整理,抽样等工作,均按实际面积向货方计收库场使用费。

  三、货物保管费由谁承担

  实践中,货物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方一般是由收货方承担的,但是若买方和卖方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以由,卖方承担。

  以上就是找法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货物保管费收取规定的相关知识,货物保管费收取是按照货物的类型和保管的时间确定的,不同的货物保管的费用收费标准是不同的。其中贵重物品的保管费用是最高的,其每日每千克是按照50元的标准计算的。其他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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