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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履约保证金的主要规定

2021-04-29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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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会收取履约保证金。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那我国对履约保证金的主要规定是什么呢?以下就由找法网编辑为您介绍。

  一、我国对履约保证金的主要规定

  1、法律规定: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

  2、行政法规: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该条例虽然对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比例标准,但同样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及退还时间。

  3、部门规章:

  2003年5月1日正式施行,十年后再次修订并于2013年5月1(七部委30号令) 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民航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办法对履约保证金规定了业主与承包商对等提供担保及交纳标准的。但同样没有明确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测算依据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

  4、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 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我国履约保证金的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1、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明确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

  2、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文件同样也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测算依据和缴纳办法。同时,该办法第85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明显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冲突。

  当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备定金性质时,发生纠纷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否则,应适用该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定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即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期竣工时罚没,但实际损失少,保证金数额大,承包人认为全部罚没过高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并参照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由上文可知,履约保证金规定涉及法律性规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但是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系统完整地规范履约保证金涉及的问题。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的我国对履约保证金的主要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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