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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推行三种新版旅游合同范本

2019-10-12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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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全程入住准四星或同级别酒店、具体行程及价格仅供参考这类常见的旅游合同文字游戏今后将被禁止。湖南省旅游局5月25日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省旅行社推广使用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修订的《旅行社服务组团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赴台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

  “全程入住准四星或同级别酒店”、“具体行程及价格仅供参考”……这类常见的旅游合同文字游戏今后将被禁止。湖南省旅游局5月25日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省旅行社推广使用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修订的《旅行社服务组团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赴台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在内的三种新合同范本目前已经制定完毕。显然,旅游行业那些潜规则在新版合同面前将无处容身了!

  旅行社将扛上“重责”

  三湘都市报报道,从即将推广使用的这三种新版旅游合同内容来看,旅行社需要肩负的责任明显加重。如“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如果买到假货,超过90天无法获赔时,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不仅要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还要按照时间向旅游者支付10%到20%不等的违约金”。

  尤其是赴台旅游方面,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台湾地区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旅行社不仅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还要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这在旅游行业的发展历史上来说,几乎达到了责罚的最高尺度。

  游客成最大受益者

  对此,湖南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处长尚斌表示,新旅游合同文本的实行,将促进旅行社更加规范操作,促进整个旅游行业有序发展;同时,游客将是其中最大的受益者。

  尚斌介绍,三个示范文本将与电子委派单一起推广使用,“要求旅行社在团队档案中要有游客的名单,要有游客的合同书,要有电子委派单,这些资料我们在做市场监管中必须要进行检查的。”

  省旅游局也提醒广大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要注意品质把握,并保留好自己的合同,作为日后维权的重要依据。

  新合同不会带来涨价潮

  湖南省旅行社协会人士认为,此次发布的新版旅游合同应该算是新《旅行社条例》的配套文件,内容大体一致,不会在业内引起涨价浪潮。但他同时表明,《旅行社条例》以及新版旅游合同中都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私自让游客转团、拼团。而目前,一些小的旅行社门市收取散客的同时并没有能力独立成团,只能依靠拼团。“这就意味着,小旅行社门市的散客生意极有可能再也干不下去,而只能转做一些定制的旅游团生意,或是面临倒闭的尴尬。”

  解读

  酒店住宿禁用“准×星”

  【新合同规定】 规定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时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声音】 旅行社人士认为,像准×星酒店,业内都是在这样用。比如,星级酒店评星时,都要先运行一年,在没挂上星之前都只能有准三星、准四星之类的说法;另外,旅行社组团出去,现在市面上盛行的快捷酒店,它就没有星级,旅游业内一般把快捷酒店作为准三星酒店来看待。

  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有望先赔

  【新合同规定】 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可提出索赔,若自索赔之日起超过90天无法获赔时,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声音】 这条规定加大了旅行社的责任。实际操作中,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网点都是当地旅游部门挂牌的旅游购物点,游客要是在里面买到假货,让旅行社先行赔付,恐怕难执行。

  购物次数不能超过行程天数一半

  【新合同规定】 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行社安排有购物活动,购物次数不能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新版出境旅游合同中还规定,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旅行社须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境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须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声音】 目前正在实行的旅游合同也有购物次数的规定,但是一般都规定“一天一站”,比方说海南5天4晚游,旅行社一般都会安排4站购物活动。如果按照新合同规定,由于购物次数减少,地接社旅游费用估计就会上涨。

  拼团、转团要事先告知

  【新合同规定】 出境社拼团、转团时,应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出境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游客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出境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

  【声音】 对一些价格较高的出境游来说,要在短时间内凑到20人甚至更多人成团很不容易,以后只好请顾客签好书面协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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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游合同范本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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