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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合同的生效

2012-12-19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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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生效的一般原则是成立时即生效。但也有三种例外,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当事人双方约定生效条件、期限的,自条件、期限成就时生效;第三,合同效力待定的几种情况。铁路货运合同不是法律行政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生效的一般原则是成立时即生效。但也有三种例外,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当事人双方约定生效条件、期限的,自条件、期限成就时生效;第三,合同效力待定的几种情况。

  铁路货运合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合同,因而,一般情况下,铁路货运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也就是在第一个问题中提出的三种合同成立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为发生。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则合同效力自条件成就时起生效。下面,我们来分析铁路货运合同生效的条件有那些可以约定或者在法律上作出规定。

  在签订零担铁路货运合同时,通常不需要对生效条件作出约定,托运人提供了货物,承运人就承运,合同即成立并生效;托运人不提供货物,承运人也不存在运送,合同即不成立生效。

  在签订有期间的铁路货运合同时,合同的成立也可以立即生效,也可以约定生效的条件。比如: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中“本合同自承运人安排运输计划时起生效”,这就把承运人第一次安排运力作为合同生效的时间起点,在这之前,合同成立但并不生效。

  在以订单为铁路货运合同的形式时,托运人提出订单仅仅是一种订立合同的愿望,可以理解为要约。当承运人对订单的内容作出全面承诺时,这时铁路货运合同成立并且生效。当事人可以通过附条件的订单来明确铁路货运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比如,双方在订单上附注“本合同自承运人提供车辆时起生效”,或者“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发生法律规定的效力。而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是否意味着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或者说如果不遵守合同的约定,则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才能发生合同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则不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约束力。但是如果因为合同没有效力而致一方损害时,则受害人可以缔约过失责任诉请法律上的损害赔偿

  在铁路货运合同中,有没有效力待定的情况呢?如果一个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到铁路车站托运货物,此铁路货运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四种情况的合同效力需要依法作出判定。在铁路货运合同中,这四种情况同样可能遇到。作为承运人来讲,对于托运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往往只是从外表上判断,如果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到车站托运人货物,而货物已经运到到站,合同又不被法定代理人追认,承运人是否要将货物运回发站?我们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是必然的。在铁路货运合同当中,不存在特殊的效力规则。

  而在其他三种效力待定规则情况下,则有所不同。铁路货运合同是不以货物所有权为对象的合同,谁来托运都是合同的托运人,至于货物是谁的,不是铁路货运合同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承运人所要解决的问题。承运人提供劳务,是服务性合同。如果说代理人超越职权,托运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向代理人主张权利,而不能主张铁路货运合同无效。被代理人可以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主张合同无效,这也是合同相对原则的体现和要求。

  无处分权的人将他人交其保管的物托运到他处,其运输合同是否有效?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承运人不负有审查货物所有权归属的义务。承运人只看货物是否符合运输的条件,货物在谁掌管之中,便认定其享有对货物的占有权,承运人的义务只是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运到目的站交付收货人。包括收货人与托运人是什么样的关系,也不是承运人所要审查的范围。

  因此,铁路货运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仍是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为便于正确处理铁路货运合同纠纷,在铁路货物运输条例中可以对特殊约定作出规范,包括对订单的性质、长期合同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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